关于印发《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4-11-11 15:13:34 | 阅读: 309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309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2024年11月5日
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深入推进人才赋能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8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布局创新链人才链,充分发挥我省即将退休或已退休高端人才及其团队在前沿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攻关、重大平台创建、人才梯队培养、促进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创新为导向、实效为根本”的原则,依托设立单位建设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旨在优化创新生态和人才发展环境,凝聚整合我省科技创新资源,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合力推进科技创新突破和成果转化应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建设数量
首批甘肃省“银龄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室”)建设数量为10个左右。按照《深入推进人才赋能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时间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和符合条件高端人才数量,2028年达到20个左右。
三、申报条件
(一)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甘“两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名中医、国家卓越工程师、甘肃省科技功臣、排名第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高端人才,以及未获得上述称号、但研究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紧密结合、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科研成果亟需转化的高层次专家等。首次申报领衔专家为我省即将退休或已退休高端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2.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重要学术地位和影响,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拥有可实现产业化的国际、国内关键领域先进技术成果或专利,或取得“卡脖子”技术研究突破性成果,或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研究成果。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有意愿有条件服务甘肃经济社会发展。
(二)设立单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设立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企业以及各类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企事业单位。工作室领衔专家与设立单位可不受人事隶属关系限制。
1.设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等研发载体,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2.重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
3.具备支持专家工作室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专家工作室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和设备。
四、工作职责
领衔专家负责专家工作室全面工作,带领团队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科研方向,制定专家工作室建设规划。
(二)为设立单位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针对设立单位、相关领域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或与设立单位开展联合攻关,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
(五)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促进专家工作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组建程序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社部门和设立单位共同实施。
(一)申报推荐。专家根据条件自愿申报,设立单位审查后推荐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
(二)资格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根据专家和设立单位的条件、资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省人社厅,省人社厅进行筛查复审。
(三)研究确定。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的专业水平、业务成就、工作业绩以及设立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研究,综合实地考察情况和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发文公布。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以领衔专家姓名命名专家工作室,并依据相关规定和职责开展工作。
六、运营管理
(一)日常管理。设立单位承担专家工作室主体管理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估等。
(二)周期管理。专家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1个管理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2个周期。省人社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设立单位在1个管理周期结束后,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对专家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为“合格”等次的,1个管理周期后,根据设立单位需求和专家本人意愿转入下一个管理周期;“不合格”等次的,撤销专家工作室。
(三)资金管理。依托设立单位对专家工作室财政拨付资金和单位配套资金进行收支核算,专账管理。其中,财政拨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作室领衔专家及团队开展课题研究、科技研发、服务社会、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入;设立单位配套资金支出范围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以上支出形成的各类资产,由设立单位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赋予工作室领衔专家薪酬分配自主权、科研经费支配权、科研资源调度权,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
七、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将工作室领衔专家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建立定期联系和调研走访机制,了解掌握并协调解决专家工作室运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报告。
(二)人员保障。设立单位要按照科研需要,为专家工作室配备不少于5人的技术团队(40岁以下青年人才占比不少于50%),协助开展科研工作,同时安排1名固定的科研助手从事专家工作室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三)经费保障。省级财政按照每个专家工作室100万元给予补助,分两次拨付,发文公布后拨付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对完成设立单位与领衔专家签订建设目标的工作室,经评估后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设立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四)项目保障。鼓励和引导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或技术团队科研人员以专家工作室名义申报各类科研及人才项目。
(五)权益保障。设立单位应与工作室领衔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工作目标、报酬、奖励、成果所有权、成果转让及收益分配、配套资金支出范围以及保密责任等内容。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组织人事科 供稿责任人:张晓娟)